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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蜂王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59****3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603民初2501号
    案号 (2019)皖0603执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8
    发布日期 2019-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8年9月26日,被告淮北市鼎尊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4989.04元(含罚息20970.64元,复利536.61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75元。被告淮北市鼎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前每月支付贷款本金1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每月支付贷款本金2万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每月支付贷款本金3万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前每月支付贷款4万元以及所欠利息(欠息从2018年9月27日起以实际所欠利息(含罚息)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蜂王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萍、叶东升、丁小红、王光才、黄伟、王晨、王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淮北市鼎尊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还款日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开发区支行有权就全部剩余借款向法院申请对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北市鼎尊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蜂王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萍、叶东升、丁小红、王光才、黄伟、王晨、王芳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385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928元,由被告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市中胤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北市鼎尊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蜂王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萍、叶东升、丁小红、王光才、黄伟、王晨、王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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