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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20000元。二、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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