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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45号的宁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9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