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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消)行罚决字〔2021〕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9月28日,位于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以南、车站大道以东的由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责管理的苍南县灵溪镇银泰城泰悅府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高层建筑,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2010000209938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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