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云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07****489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694号 |
| 案号 | (2021)苏0211执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云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维蒙支付股权转让款112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元(以1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浙银云投(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云境6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112万元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银云投(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云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追偿。如本案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云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银云投(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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