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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益特钢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书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282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2民初9049号
    案号 (2018)苏1282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得万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博益电力设备制造厂、江苏博益特钢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8月1日、2012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靖江市博益电力设备制造厂、江苏博益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得万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20833.33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按53万元/年计算),并支付按53万元/年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的租金,承担原告按53万元/年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前30日的占用出租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同时原告江苏得万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博益特钢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租金发票,税款由二被告承担。 三、被告靖江市博益电力设备制造厂、江苏博益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得万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期间(2012年10月以后至2016年5)使用原告的水费23093.08元、电费23382元。 四、被告靖江市博益电力设备制造厂、江苏博益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租赁房屋内迁出、将租赁厂屋被损坏的门窗、房顶修复,并将租用的500千伏安变压器过户至原告名下,同时将租赁物:57米#44米整栋双跨车间一幢、5吨行车四台、车间后附属楼房整栋、水池、办公楼二楼全部、500千伏安变压器组交还原告江苏得万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87元,由原告负担887元、两被告负担1100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二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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