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字(2019)第1202017111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8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褚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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