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闵处字(2019)第120201711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8
    决定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褚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