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明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67****854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1878号 |
| 案号 | (2021)皖0802执5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文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375179元,归入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二、被告安徽明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方文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利息损失(以375179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归入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6三、被告安徽明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方文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承担原告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保全保险费2000元,归入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四、驳回原告安庆市明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8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9598元(缓交至执行阶段交纳),由被告安徽明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文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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