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高税罚〔2018〕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共142份,未按规定时期开具发票。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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