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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454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2219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5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6283206.14元及违约金200000元; 二、原告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南中心项目策划.独家销售/招商代理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22解除; 三、驳回原告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28元,公告费260元,后续公告费300元,共计59588元,由被告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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