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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454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4187、4188、4189号
    案号 (2016)川0191执38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0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佣金8868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868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新南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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