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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28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3民初23547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9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5604761】。[(2018)粤0303民初23547号],贵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013407.28元(上述利息计至2018年6月21日,此后以5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3‰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153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83065元,由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66088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预交,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6608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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