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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惠环罚决〔20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9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无锡市惠山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