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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67****1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1792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3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暂算至2019年4月16日止的利息47306.25元、罚息74221.88元、复利2183.41元,以及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11201S11815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收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8438元。三、被告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黄柱坚、张守供、杨佩对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张守供、杨佩名下的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7号天亚水景苑118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额度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张守供以其名下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200号1915室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额度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812元,由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黄柱坚、张守供、杨佩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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