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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医疗器械之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齐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