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廖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569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民二除字第99号 |
案号 | (2015)江法执字第002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15 |
发布日期 | 2015-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返还预计款300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未完成销售的利润损失1115082.16元;三、被告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63000元,该费用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被告被告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四、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有权以本案质押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199690元减半收取99845元,(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被告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瑞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力元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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