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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30****99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8061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3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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