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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新发科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8593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26089号
    案号 (2018)京0106执7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9-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由汕头市科农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由汕头市科农生物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发科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签订的《协议书》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解除; 二、北京新发科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汕头市科农生物有限公司款项17000000元; 三、北京东誉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款项3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的标准,从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汕头市科农生物有限公司、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46元,由汕头市科农生物有限公司、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负担26000元(已交纳),由北京新发科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誉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新发科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誉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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