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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宸世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706****18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7309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5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宸世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贤斌返还业务回款15431566.2元; 二、被告山西宸世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贤斌支付9106773.32元业务回款计至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1085040.853元;及以1543156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赵贤斌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4542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429.68元(原告赵贤斌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宸世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125900元,原告赵贤斌负担2452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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