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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河县东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3459****66X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4民初1502号
    案号 (2021)冀0534执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孙振彬689944.96元。 二、被告山东东升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清河县东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孙振彬717944.96元。 三、驳回原告孙振彬对被告李长博、被告河北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孙振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0.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长博担负1798元,由被告山东东升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清河县东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871.5元,由原告孙振彬担负2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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