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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小罚处字〔202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所列的处罚标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闻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