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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MA****JH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1654号
    案号 (2019)粤0404执2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和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3,446.41元; 二、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和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⑴以85,923.86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⑵以63,164.69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⑶以25,438.66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⑷以22,007.6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⑸以65,355.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⑹以231,556.4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日起计算;以上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6,012,249.99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90元,由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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