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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12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40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闽超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万元及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福建省晋江闽超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000元;三、被告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富狼皮具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富、曾仁乐对被告福建省晋江闽超鞋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闽超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晋江闽超鞋业有限公司、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富狼皮具服饰有限公司、陈国富、曾仁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晋江闽超鞋业有限公司、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富狼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曾仁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国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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