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12177****73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02民初4649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5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 13 118 889.69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以1 60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以16 05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以16 03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以16 01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以14 66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以14 51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14 01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以13 71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以13 56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以13 46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以13 368 807.3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以13 368 58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以13 268 58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以13 218 88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3 118 889.69元为基数,均按照合同利率计息,随本付清,但应扣除被告已付利息); 二、被告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国宇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姚夫军、被告万克美、被告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光新、被告杨金秀、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国宇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姚夫军、被告万克美、被告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光新、被告杨金秀、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对被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日五工商抵登字(2016)第0008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与被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 513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国宇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姚夫军、被告万克美、被告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光新、被告杨金秀、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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