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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漳州市芗城区昶晟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0266****14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895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昶晟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3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922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37元,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昶晟农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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