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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亚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873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02民初3358号
    案号 (2021)辽1303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朝阳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995元及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2,459,844.14元,合计7,459,839.14元,并给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朝阳亚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位于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大街136号31C101室的房产(朝阳市房他证抵押字第TR1507562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1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朝阳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亚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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