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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7****53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204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克生、岳艳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该款利息、罚息被告姜克生、岳艳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4200元; 被告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辛整建、姜克承、蔡义文、金自卫、宋俊峰、岳克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3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克生、岳艳桦、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辛整建、姜克承、蔡义文、金自卫、宋俊峰、岳克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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