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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078****70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8民初1182号
    案号 (2021)黔2328执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王志斌、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秦启林借款本金 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以 5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上述给付内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 13400 元,减半收取 6700 元,由被告王志斌、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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