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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稽产处〔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因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为180×180×80㎜已全部销售完毕,但该产品不合格项目对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5321.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09.6元,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982.4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9.6元整。合并罚没款人民币24192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昌枚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