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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156****0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1民初189号
    案号 (2019)赣0721执1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替被告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凌支付农民工工资598700元,原、被告一致认可该598700元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及双方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本协议签订时,扣除被告已归还的198564元及陈凌所有的质押在原告处的赣B0A895奥迪轿车抵扣款190000元,被告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凌尚欠原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确定为650000元。被告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凌于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前述款项转账至账号6236682120000325915,户名魏桃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州铁路支行)。如被告能按前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本协议签订后的利息;如被告未按前述任一期限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自逾期次日起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借款本息,且被告还应支付相应利息(以剩余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两被告支付了2019年5月31日前应归还的200000元后,法院可直接解除对被告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受让的坐落于赣县红金工业园三期(宗地编号360703110009)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前述第一条约定的质押在原告处的赣B0A895奥迪轿车,原告使用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由原告自行负责,两被告需于2019年9月30日前过户至原告指定人员名下(原告应先行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供指定受让人),如因两被告原因(如车辆被查封等)导致不能按时过户,车辆保证正常车况返还给被告陈凌(被告陈凌不得拒绝接受返还,否则原告可将车辆提存至法院)且两被告应自收到返还车辆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抵扣款170000元(已扣除原告使用车辆期间的占用费20000元)。 三、被告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凌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的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90元,由被告赣州深蓝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凌负担(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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