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直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三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案被处罚人姓名:杭州三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0日11:40时,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的三堡东方大厦停车场已开通“先离场后付费”功能,由于该功能与大厦其他管理单位的停车优惠措施发生冲突,为避免冲突人为关停了功能。该行为后经我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予以查实。依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系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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