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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蒸工商案处字【20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7
    决定机关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
    法定代表人 凌仲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