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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105****40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3民初40号
    案号 (2018)湘03执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4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64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646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1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滞纳金(以本金705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分两次分别从2017年4月1日、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日止;以本金564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7年9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820884元; 四、驳回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3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33347元,由被告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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