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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损害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长兴大通纺织厂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损害城市道路面积3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权裁量细化标准(市政公用)第18号之规定,属情节轻微,应处500-20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8
    决定机关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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