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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漯市监经处字(2021)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章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4
    决定机关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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