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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02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沈塘桥路18号的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场所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属于消防备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7年9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李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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