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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城法罚字[2019]第210112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贝雷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贝雷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贝雷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04月27日09时00分当事人浙江贝雷实业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将工地内冲洗车辆路面的污水通过工地内原有的直径为80mm的管子排放到吴家角港河内,当事人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度,损害了市政设施的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水口;”的规定,属于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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