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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晋城城市监罚[2020]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通报批评#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秀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