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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维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514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3民初5288号
    案号 (2018)湘0103执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阳偿还欠本金3500000元; 二、限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阳支付利息(按10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7月12日起、2017年7月17日起、2017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按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告王维奇对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维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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