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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维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514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朝民初字第40135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4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39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赔偿金一百六十万八千八百三十九元二角五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0元,由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高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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