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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维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514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1958号
    案号 (2016)粤03执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4
    发布日期 2016-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航航空商旅服务合作协议》; 2、被申请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85096.8元及滞纳金(其中,6月拖欠票款滞纳金以65873.8元为基数,7月拖欠票款滞纳金以19220为基数,按每日0.3%的比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被申请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7000元。 4、本案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10025元,由被申请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径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所负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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