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福县交通罚【2022】0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赣DF3573 |
行政处罚内容 |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2 |
决定机关 |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简志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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