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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17****7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3民初2144号
    案号 (2018)鄂0503执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唐东伟、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04******《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唐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61416.79元、利息73960.41元,罚息2612.29元。并以1061416.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9%的1.5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计付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唐万定、尤国珍、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东伟、唐万定、尤国珍、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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