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457****30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811号 |
案号 | (2019)赣0124执14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一、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2372元,被告已经退回价值36562.38元的货物给原告,被告实际欠货款金额为人民币335809.62元。因被告退回货物前原告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签订盖章后,被告在3日内向原告提供红字发票信息表(被告如在签订协议后三天未协助原告开具红字发票,按实际税款5950.25元支付给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97元,由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诺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完所欠货款本金及诉讼费,合计为人民币339306.62元,原告不再追索被告货款逾期利息。 三、如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原告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于2019年8月31日后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承担以下费用款项: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4380元、担保费1500元、保全费2418元,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原货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税款5950.25元(被告如在签订协议后三天未协助原告开具红字发票,按实际税款5950.25元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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