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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457****30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4民初3215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1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非标景观路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计人民币361 200元并利息(以361 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非标景观路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16 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非标景观路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885元,由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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