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457****30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2022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17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如下: 一、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柏德照明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21341.32元,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30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内容履行,则原告柏德照明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及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9246元;如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履行,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付全部货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须承担违反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以1521341.32元货款中未付部分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代理费3万元、本案诉讼费9246元。 三、被告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西恩吉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本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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