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457****30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337号 |
案号 | (2019)赣0124执9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 468 511.3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 468 511.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0 000元,合计应支付7 618 511.35元。 二、双方确认,被告按如下方式向原告支付7 618 511.35元: 被告自2019年5月起至2019年11月,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618 511.35元。 三、若被告如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付款义务,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150 000元以外的其他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经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10 000元、律师费250 000元。 四、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足额付款,从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视为被告应付的所有款项付款期限届满,并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支付如下款项:①所有未付货款;②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全部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以7 468 511.35元为基数,按月1.25%计算,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③原告支付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10 000元、律师费250 000元。 五、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首笔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应向法院申请解除被告因本案已经被冻结的所有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具体解除与否及解除时间,以法院审查准许与否或办理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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