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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308****69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73民初606号
    案号 (2020)沪03执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3-23
    已履行 673.46
    未履行 999326.54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手机游戏独家代理协议》于2017年9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金人民币1,0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帝觉(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599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2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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