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0074****20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02民初6531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31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当金000万元及利息1407123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同时由被告丛林集团有限公司、王传江、栾景凤、徐万洲、黄胜亭、崔广建、唐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同时由被告丛林集团有限公司、王传江、栾景凤、徐万洲、黄胜亭、崔广建、唐琦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36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626元,由原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4646元,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980元。因原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迳付给原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93980元。同时由被告丛林集团有限公司、王传江、栾景凤、徐万洲、黄胜亭、崔广建、唐琦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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