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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074****20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81民初11号
    案号 (2020)鲁0681执1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841695.92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杜其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区支行对被告丛林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上述第一项确认的担保债权(但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66692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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